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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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韦梦琪、吉亚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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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106诉前调488号

吉亚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韦梦琪、吉亚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共同偿还原告商业借款本金1838652.7元、利息51931.78元、罚息125.95元、复利236.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2年10月7日);并承担自2022年10月8日起至全部商业借款结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具体标准按编号为C0168001907260428《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2、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6078元;3、原告有权就抵押物(位于南京市浦口区鑫宁府08幢1001室的房屋)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