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106诉前调337号
周振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周振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商业借款本金1390535.62元、利息43974. 13元、罚息282.91元、复利903.2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2年8月1日);并承担自2022年8月2日起至全部商业借款结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具体标准按编号为C0168002004240261《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2、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3273元:3、原告有权就抵押物(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方家营7号2幢一单元807室的房屋)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