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1920号
苏州德胜住宅研究院有限公司、聂圣哲:
本院受理江苏铁鸽竞翔有限公司诉苏州德胜住宅研究院有限公司、徐州大龙湖城市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长平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聂圣哲、王中亚、倪建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长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德胜住宅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二、被告徐州大龙湖城市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恢复被告长平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登记(持股比例12.5%),被告苏州德胜住宅研究院有限公司履行配合义务。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被告长平控股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德胜住宅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