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评集资诈骗罪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刑二终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对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苏0106执2645号。与本院执行的涉陈评集资诈骗罪一案的关联案件,即被执行人方毅萌、罗秋凤、丁美凤、吕明瑶、张纪荣、殷素琴、贺克营、王文、王均美、王晓宁、袁桂香、魏静惠、朱世平、刘美玲、陈平、游进、周志勤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以下简称“陈评系列”案),一并启动刑事涉财产部分退赔程序,为依法有序开展退赔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退赔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刑二终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8)苏0106刑初243号、(2015)鼓刑二初字第00028号、(2018)苏0106刑初154号、(2013)鼓刑二初字第00279号、(2014)鼓刑二初字第00106号、(2014)鼓刑二初字第00120号、(2014)鼓刑二初字第00168号、(2014)鼓刑二初字第00232号、(2015)鼓刑二初字第00054号、(2015)鼓刑二初字第00078号、(2015)鼓刑二初字第00123号、(2016)苏0106刑初167号、(2016)苏0106刑初712号、(2017)苏0106刑初117号、(2020)苏0106刑初491号刑事判决。
二、退赔对象
随案移送执行退赔人员清单认定的集资参与人。
三、退赔原则
统一退赔,退赔比例按照“个人待退赔金额与全案待退赔总金额比值”确定,该比例已经由生效刑事判决予以认定。
四、退赔款来源
移送执行的涉案银行账户内款项及各类不动产、车辆、其它动产的变价款。
五、退赔方式及信息核实期限
集资参与人通过“宁鼓法微案款”小程序完成登记后,由工商银行向集资参与人开具虚拟电子存单,电子存单可在工商银行任一网点办理支取。集资参与人无需提供实体银行卡号。
信息采集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动,2025年3月31日截止。
六、登记信息流程
集资参与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前通过微信搜索“宁鼓法微案款”小程序或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进入小程序,按照要求登记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
所有集资参与人均应在“宁鼓法微案款”小程序中完成登记。集资参与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人代办入口登记;集资参与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其代理人可以通过代理人代办入口登记。
操作流程详见《“宁鼓法微案款”操作指引》及演示视频。
本次信息登记工作完成后,后台将对已登记信息进行审核,集资参与人可以通过小程序查看进度。
七、首次退赔款发放时间安排
本院将于2025年4月1日起进行首次退赔款发放,本次发放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
后续,本院将根据执行进度及执行到位的款项继续开展退赔工作。
八、其他事项
本案相关公开信息均以公告形式发布,请通过法院公告获取权威信息。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专线电话:025-83511143、83511166,以上电话仅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内接听电话。对于捏造或传播不实信息的行为,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九、特别提示
因涉案财产处置周期较长,请各集资参与人保持耐心,并注意防范各类诈骗。本院不会向集资参与人提出转账、验资、缴费等要求,退赔流程中不收取集资参与人任何费用,请务必注意。
特此公告。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