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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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鼓法建字第3号
发布日期: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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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鼓法建字第3

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红维、徐顺河重大责任事故案一案中,发现你单位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向施工工人提供个人安全防护设备;未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2、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时,未制作施工方案。虽制定了脚手架拆除方案,但在该方案施工拆除方法中未涉及临近高压线路作业的操作方法,仅在安全操作要点中概括性的提出注意要求。

据相关笔录,你公司此前也曾发生类似事故。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结合该案所反映的存在问题,特提出司法建议如下:

1、加强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和监管,并建立责任联动的惩戒机制,确保工作人员能够切实全面履行职责,对安全问题能够及时发现、迅速处理、有效预防,保证安全生产制度不流于形式。

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配备完善的安全装备,从根源上保障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可借此事故,对全体人员开展严肃认真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督促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杜绝违规操作。

希望你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体系运行监控。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函告本院。

 

 

 二○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