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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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鼓法建字第2号
发布日期: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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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鼓法建字第2

无锡市宏达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黄**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中,发现你单位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 生产作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现场监管不到位。从案发现场的图片来看,施工人员施工时并未配戴安全防护用品,导致触电后坠落而亡。在施工现场未见到安全监管人员,施工前期亦未对相应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安全生产教育和制度落实不到位。你公司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在安全责任上未能落实相关制度,进行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时,未确认从业人员上岗资质和劳动防护用品,未向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技术交底,未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管,从而导致无高处作业、高压电工资质的现场施工人员触电坠亡,酿成惨祸。

为此,特建议:

1.加强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和现场监管。建议落实依法分包政策,确定实际施工方的施工资质,明确现场施工人员的资质与能力;建议现场监管实质化管理,不虚设监管职责,保证有施工即有监管。发现监管不力的现象及时进行纠正,并建立责任联动的惩戒机制,以便对安全问题及时发现、迅速处理、有效预防,保证安全生产制度下沉到施工现场,力争监管实质化。

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根源上保障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可借此事故,在公司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督促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杜绝违规分包,冒险施工,侥幸施工。对施工人员实行严格的上岗考核,周期性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和考试,确保安全生产理念扎根心底,保证施工安全。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函告本院。


 

 二○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