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2020)鼓法建字第5号
重庆川维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一案中,发现你单位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联系南京顺荣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清舱作业,但南京顺荣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危化品处理资质,未对作业公司进行严格审查。
2、你公司在清舱作业前,未按体系文件要求召开作业前会议,船员明知“诚兴化153”轮采取的残液收集作业方式不符合体系文件要求,存在安全风险,没有给予制止。船长和船员清舱作业期间在餐厅打牌,未履行岗位职责。
据相关笔录,你公司此前也曾发生类似事故。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结合该案所反映的存在问题,特提出司法建议如下:
1、加强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和监管。你公司制定有《防污染手册》、《船舶清舱管理规定》,其中对清舱、残液的收集以及接受方式有明确的规定,要确保该规定得以落实,工作人员能够切实全面履行职责,并建立责任联动的惩戒机制,以便对安全问题及时发现、迅速处理、有效预防,保证安全生产制度不流于形式。
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根源上保障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可借此事故,对全体人员开展严肃认真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督促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杜绝违规操作。对船员周期性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和考试,与经济利益挂钩,确保安全生产在思想上、行动上不被轻视、不被敷衍,不形同虚设。
3、希望你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体系运行监控,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所属危化品船舶的清舱作业,遵守船舶进出港报告、清舱作业等规定。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函告本院。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官李丽媛,电话83511529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