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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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典」说法 | 二手车,门道多,了解清楚再上车
发布日期:2024-06-05
浏览次数:1,350

说到买二手车,很多人都知道要避免买到事故车,但什么是事故车?出过事故就叫事故车吗?如果买家介意的“事故”≠ 卖家许诺的无“事故”怎么办……

案情速递

小伍有一辆宝马车想要出手,阿瓜正好想薅羊毛买辆二手车代步,故两人一拍即合。买车前阿瓜进行了验车,知晓车损保险理赔和车辆维修情况及维修费用,双方约定“保证此车无火烧、无水泡、无重大事故、无调表、发动机变速箱无任何问题”。

买的放心,卖的安心,原本是一笔丝滑的二手车交易,交易结束后却在阿瓜给爱车交保费时发生了卡壳。阿瓜从上涨的保费中得知,这辆宝马车曾经发生的交通事故系与电动车碰撞,导致电动车主受伤住院,赔付了30万余元……

小伍:我告诉过你车辆发生过事故,也说了损害部位,这些你来看车的时候都看过呀。

阿瓜:但你没有告诉我事故致人损伤的具体情况。

小伍:这有影响吗?你都开了一年多了。

阿瓜:能没影响吗?你赔了这么多钱,那人得被撞成啥样了,这是重大事故!

小伍:怎么就重大事故了?车子本身状况你都了解过,我也没欺骗你。

阿瓜:反正不吉利,撞了人的宝马那还能是好马么?这车我不要了!

阿瓜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购车合同,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并支付利息、赔付定金、赔偿其损失和律师费。

法院认为

二手汽车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使用价值取决于实际车况,原告在购买涉案车辆时,明知车辆维修的具体情况,在验车后决定购买,可见购车时原告对车辆的车况是满意的。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销售合同约定案涉车辆无重大事故,根据《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规范,案涉车辆不属于重大事故车,且案涉机动车销售合同并未约定案涉车辆不能存在人身损伤事故。现原告在使用案涉车辆一年多的情况下以被告没有告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既然合同不符合撤销条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及支付利息亦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支付的定金已经转为购车款,被告亦依约将案涉车辆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损失为原告为购买车辆支付的中介费、贷款手续费及其在使用车辆期间购买保险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是原告为购车及使用车辆支出的费用,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车辆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上述费用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亦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该案判决后,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承办法官:嵇娟)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消费观念日新月异,各种商业领域被不断开发,二手车市场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愈来愈多的普通消费者在购置车辆时倾向于购买价格更为便宜的二手车。但机动车属于高度复杂的机械,其中车况信息不透明、车价不真实等风险往往使普通消费者望而却步。二手车交易中因车辆来源不明、权属状况存在瑕疵、隐瞒事故信息等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买卖双方在二手车交易中,应仔细核查车辆权属状况、权利负担情况等关键信息,并在合同中将上述关键信息及风险负担问题予以明确,同时应尽可能地选择正规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查询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保养、保险等信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留存关键证据,避免出现纠纷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相关链接:

《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规定:车体左右对称性、左A柱、左B柱、左C柱、右A柱、右B柱、右C柱,左前纵梁、右前纵梁,左前减震器悬挂部位,右前减震器悬挂部位、左后减震器悬挂部位、右后减震器悬挂部位若出现变形、扭曲、更换、烧焊、褶皱的情况下为事故车。

供稿:民二庭 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