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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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调岗,“钓鱼”诱辞?法院:违法!
发布日期:2025-05-15
浏览次数:269

员工突然被公司调岗、开除,理由竟是“业绩不达标”和“违反考勤规定”?更离谱的是,公司为了找理由,还假扮猎头“钓鱼”引诱员工主动辞职。遇到这种事该怎么办?来看鼓楼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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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剧场

陈女士在一家药企做销售,勤勤恳恳干了近6年。2023127日,公司突然通知她:“你业绩不达标,从大客户经理调为零售经理,1215日去南京报到!”陈女士愣住了——自己在常州工作多年,突然调去南京,生活不太方便,而且公司拿不出任何业绩不达标证据,她就没同意,继续留在常州上班。

没想到,1226日,公司直接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你没去南京报到,违反考勤规定,请尽快办理离职交接!”更夸张的是,早在11月,公司竟派员工冒充猎头,打电话称提供新的职业机会,引诱其主动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在“钓鱼”引诱辞职和异地调岗均无果后,2024116日,公司向陈女士发出了第二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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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这些操作,不就是故意找理由让我走人,又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吗?”陈女士知道后觉得很委屈,试图跟公司交涉也没个结果,便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本案中,被告先是通知原告进行跨市调岗,随后又先后两次向原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经深入审查,法院发现被告公司在整个用工管理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存在诸多违法违规之处。

1.任意调岗不合理。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有权调整工作地点,但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跨市级区划调动,仍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的原则。本案中,被告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要求原告陈女士跨市调动,必然会导致劳动者生活受到影响,公司既没协商,也没补偿,更拿不出业绩不达标证据,属于不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2.诱导辞职不正当。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方式迫使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公司假扮猎头引诱员工主动辞职,其本质是试图规避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有的信任基础。因此,公司以这种不正当方式促使劳动合同解除,缺乏合法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3.解除程序有瑕疵。两次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属于程序性瑕疵。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女士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承办法官:李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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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权利,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地点进行合理调整,但该调整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或采取不当手段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跨市调动工作地点,既未与劳动者协商,也未采取任何补偿措施,明显超出合理范畴。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此外,用人单位通过虚构猎头身份引诱劳动者主动离职,试图规避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违反法定程序,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法官提醒:诚实信用原则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忠实勤勉,用人单位亦负有诚信用工、践行社会责任的义务。

 

鼓小助划重点:

对企业:用工自主权不是“万能钥匙”,调岗降薪要合理合法,更不能通过欺诈、胁迫手段或不正当方式规避法定责任。

对劳动者:遇到不合理调岗、无故开除,记得保存好聊天记录、考勤表等证据,勇敢用法律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