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2020)鼓法建字第7号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赵丙长诉被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伊利南京分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案件审理中,本院发现贵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奖惩制度有缺陷。贵公司有的《激励方案》中有“罚款”的规定,其实质有的是不发奖金或少发奖金;有的则是不仅不发奖金,还要从其应发工资中扣款。第一种情况下,贵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决定奖金发放或不予发放;第二种情况下,贵公司可以决定对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两种“罚款”性质不同,不应混淆。
二是对涉嫌违纪人员的调查处理不规范。本案中,贵公司根据举报线索,进行了调查取证,根据谈话录音等证据,做出了与本案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定案的证据存在瑕疵,且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导致原告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后以及在劳动仲裁、诉讼审理过程中均不承认违纪事实。本院在审理中,依职权调取相应证据,最终认定原告违纪事实存在,据此做出民事判决书。
三是应诉过程存在不足。本案审理中,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的争议焦点较多。按照证据分配原则,贵公司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贵公司存在提交证据不主动、不到位的情况,影响了案件审理。
鉴于上述问题,本院特建议如下:
一是加强企业管理,完善奖惩制度。贵公司根据经营自主权建立和运用考核激励机制,自主决定奖金发放的条件、金额,有利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激励机制时,应注意区分奖金发放与违反公司纪律作风的扣款、劳动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引发的赔偿,不要一律定性为“罚款”。
二是规范调查取证,奠定解纷基础。调查处理过程要程序和实体处理并重,取证合法,保证公司的决定事实清楚,处理有据。注重对违法违纪事实的固定,对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询问笔录、录音录像、票据、证人证言等证据原件妥善留存,为可能引发的信访、劳动仲裁、诉讼等妥善处理做好准备。
三是重视诉讼案件,积极主动应诉。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影响较大,甚至会引发一系列后续问题。建议贵公司首先要了解案件情况,针对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的事实理由,整理、分析争议焦点,提交答辩意见。其次要强化证据的收集,充分行使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和义务。再次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积极与案件相对方沟通协调,消除误解,钝化矛盾,妥善解决纠纷。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函告本院。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王东、王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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