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医保卡不常用,很多人不会时时关注卡中的消费及余额状况。而医保卡的使用,既不需要密码,也不需要人脸识别认证,这一便利却也易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
“捡到一张医保卡,就算刷了也不知道是我用的吧。”
“什么?我人在北京出差,医保卡却在南京被刷?”
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一起走进今天的故事。
案情简介
罗某在医院就医时,注意到一些患者在导医台常常会拿出医保卡,便多留了一个“心眼”,后趁前来咨询的沈某等人不备,将他人暂放此处的医保卡偷偷“塞”进自己口袋。“取卡”成功后,罗某在市内多处大药房刷卡购买阿胶、钙片等药品,共计消费他人医保卡内个人账户金额3万余元。
“不对啊,昨天我人在外地,医保卡怎么显示有一笔2000多元的支出呢?”不久后,沈某等人注意到医保卡内余额变动异常,方才意识到自己的卡可能会他人盗刷了,当即报警。后检察机关以罗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
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具有前科劣迹,多次盗窃、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等,可酌情从重处罚;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其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返还药店代垫款。
判后:司法建议助力诉源治理
通过对该盗窃案件的审理,鼓楼法院发现某药房部分门店对于持卡人刷卡购药未严格按照医保中心相关规定执行,存在疏漏,为形成打击盗刷医保卡实施盗窃犯罪的工作合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特从“落实医保刷卡管理制度、加强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强化内外联动防范力度”等方面向药房所属的公司提出司法建议。
该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非常重视,立即开展针对医保刷卡的自查自纠专项行动,并组织对全公司医保门店长、员工进行医保政策和制度的再培训,强化公司医保资源违规及处罚制度,加强门店巡查,提升员工守法意识。该公司作为南京市分布广、数量多的连锁药房,积极倡导实名制购药举措,并在南京市医疗保障局组织的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实名制管理系统推广应用会议中,作为试点单位发言。目前,该公司门店已按批次安装了刷卡人脸识别装置IOT设备,有效防止了盗刷卡现象的发生。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吴志坚)
延伸思考:盗刷他人医保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加载金融功能的医保卡是由社保部门发行,医保账户和金融账户互相独立,冒用他人医保账户资金的行为定性,应区分医保账户资金的性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人个人账户。
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属于个人所有,盗刷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就本案而言,在药店用他人的个人账户资金盗刷药品的行为侵犯了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定盗窃罪。
统筹账户资金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条件的费用由统筹账户支付,该账户资金并不属于参保人个人财产,如果冒用他人医保卡,伪造就医、住院等材料骗取医保资金报销的,可以按照诈骗罪论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盗窃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并盗刷个人医保账户资金,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